飞机电推进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飞机电推进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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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电推进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4日 15:57 作者: 点击量: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均为重点实验室所有。实验室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理结合的原则下,由各个研究室负责人分管仪器设备工作,明确机构与职责,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 2 条 重点实验室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实验室的时间,制定仪器设备的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 3 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现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购置。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拔、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 4 条 重点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 5 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方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和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机器设备的购置

第 6 条 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性报告

(1)仪器对本实验室、本地区工作任务必要性和工作量预测分析;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预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够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 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情况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情况;

(6)实验室内外公用方案

(7)效益预测和风险分析

第 7 条 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性报告

(2)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

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重点实验室评审委员会审评

(4)工信部及财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 8 条 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及厂家,保证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间内正常运转。

第 9 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安装国家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 10 条 仪器设备要进行专管公用、资源共享。开展实验室内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 11 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第 12 条 重点实验室要积极培训出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特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方法。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 13 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提交报废申请;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审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 14 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政部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 15 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第 16 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修维护、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团队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一发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附则

第 17 条 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 18 条 本方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