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校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建设学科特色鲜明、在航空航天航海等领域具有重大影响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载体,是创新学术思想和培育重大创新成果的重要平台,是聚集高层次人才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的重要平台,是支撑学科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是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合作和展示学校科技实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汇聚、培育创新科技人才,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凝炼研究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并推动成果转化。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一)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建设的统一规划,整合汇聚人、财、物等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发展;
(二)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资产使用权;
(三)遴选、推荐或聘任重点实验室领导人员,组成重点实验室组织机构;
(四)对重点实验室的房屋、水、电、暖等配套条件提供条件保障;
(五)对重点实验室在运行经费、学科建设、校设科研项
目、仪器设备投入、科研设施维护、科研用房、研究生招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专职科研岗位设置与实验技术人员配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六)以综合绩效和开放共享为重点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 科学技术管理部作为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协调落实学校作为依托单位的管理职责和支持、
配套政策;
(二)负责学校重点实验室布局的规划论证;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前期培育、项目评审、申请立项、年度考核、评估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挂靠学院(所)协助学校做好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在学科建设、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投入、科研用房、人才培养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予以倾斜支持。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近、中、远期发展规划与目标;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符合各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符合申报要求;
(三)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科研队伍层次结构合理,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作风;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比较先进的研究实验手段;具有作为重点实验室开展学术活动的用房及水、电、暖等配套设施;具有良好的科研业绩和承担后续科研任务的能力;
(五)重点实验室一般应结合学院、系、研究所等建制规划设立。学校鼓励并推动相关研究方向、团队凝炼整合申报高水平科研平台。
第九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按申报类别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科学技术管理部组织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同意后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后进入建设阶段。重点实验室根据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科学技术管理部会同挂靠学院(所)、重点实验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科学技术管理部部长任副组长、挂靠学院(所)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问题,保障建设项目进度和建设质量。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成立挂靠学院(所)负责人为组长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建成后,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批准后,正式挂牌运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划指南和学校学科优势,遴选具有发展潜力的培育对象,联合校内外相关力量,整合资源,给予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力争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通过联合、共建等形式整合优势资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发展规划、研究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活动,负责重点实验室人员的聘任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3 名,秘书1 名。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特殊情况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课题;审议人才培养计划、措施,推动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活动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3 名,委员一般不超过 15 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 1/3,中青年委员不得少于 1/3。委员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 1/3。遴选学术委员会委员时应综合考虑其学科方向、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学术活跃程度、学术道德和参与学术委员会事务可能性等因素。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所)和科学技术管理部会商推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由校长办公会决策聘任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聘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聘任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聘任。由学校聘任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聘任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会商挂靠学院(所)和科学技术管理部后,由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聘任。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聘期一般不超过 5 年,可连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换届工作结合重点实验室评估进行,一般在评估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关键是人才队伍建设。学校、挂靠学院和重点实验室要不断加大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要积极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要主动凝练汇聚特色鲜明的研究团队;要引入竞争与激励机制,促进科研人员合理流动;
(二)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要有合理的年龄层次和知识结构,主要由学校在岗人员、专职科研队伍、实验技术人员组成。流动人员主要由校内外单位的合作研究人员组成。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变化应履
行手续;
(三)重点实验室人员聘任与解聘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应有明确的人员范围,重点实验室人员聘任、解聘与流动必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按学校有关程序理。重点实验室人员考核由重点实验室与挂靠学院会商考核;
(四)重点实验室主任在聘用人员数量、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
(五)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职科研岗位设置、实验技术人员配备时,对重点实验室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以促进实验室汇聚人才,形成稳定的科研团队;
(六)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设置专职管理岗位 1-3 人。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权。
(一)学校允许重点实验室在校财务处设立专用帐户;
(二)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经费,充分发挥人才、设备、技术等优势,通过科研、社会服务等为重点实验室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具有项目推荐、建议及优先申报权。重点实验室要创造条件,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重点实验室参加研究。学校支持重点实验室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积极推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除特殊仪器设备外,均应对校内外开放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转化,积极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对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署名时应包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保密工作,重视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信息统计的报告发布制度。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实验室相关统计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如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虚报有关数据和发生失泄密事件等,给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不得擅自变更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确需变更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时,需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研讨论证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未经学校、重点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严禁在学校内部或校外设立分支机构。校内人员不得是同类多个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能力建设、拓展提高或专项经费支持时,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经学校同意后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相关人员要切实负责,按要求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一)对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总结一年来的实验室工作业绩和德才表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及措
施,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考核由科学技术管理部会同挂靠学院(所)、人事处提出考核建议等级,报学校研究确定。主任、副主任由党政干部兼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
(二)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以综合绩效和开放共享为考核重点进行年度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方向与定位、科研任务与成果、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开放交流、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和保密、信息化与文化建设等。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拓展提高和专项经费使用的效果、进度和合规性纳入重点实验室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估前,学校将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校内预评审。评审专家组由 5 位学术专家及 2 位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重点实验室的正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重点实验
室的固定人员均不参加专家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评估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对重点实验室支持或奖励。对被评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通过校设科研项目、科研用房、运行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支持或奖励;对评估成绩差、学术方向分散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警告并限期
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挂靠学院(所)主要领导及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等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工业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校实字〔2007〕361 号)同时废止。